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标准
日期:2018-12-04/ 人气:
为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在线阅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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